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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工業局新聞資料日期98.9.30
標題:「石化品登陸反傾銷大石擋路」之說明
內容:
報載「大陸依據WTO規範對自台進口之PVC產品延長反傾銷稅措施,係屬不友善訊息,形同架空ECFA優惠,將使台灣石化業會受創更深」,經查二者係屬不同之雙邊貿易協議措施。
依據WTO規範反傾銷協定(AgreementonAntidumping,簡稱AD),所謂「反傾銷措施」係指會員依照AD之相關規定進行調查,並認定進口貨品涉及傾銷,以及該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生產類似產品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,且二者間具因果關係後,所採取之片面救濟措施。
台灣也在上述規範下成立貿易調查委員會,並曾在96年3月16日起對自中國進口鞋靴臨時課徵反傾銷稅。
關於報載中國大陸對台PVC延長課徵反傾稅五年,據瞭解2005年大陸依據WTO規範,對台灣、日本、俄羅斯、美國、韓國五地輸入的PVC,涉嫌反傾銷,課徵高額的懲罰性關稅。其中,大陸對台塑、華夏及大洋等三家PVC生產廠商銷售大陸的產品課徵6.5%以上反傾銷稅,台灣外銷大陸港澳PVC雖受影響,但由於亞洲之競爭對手日、韓均有相同之待遇,因此影響有限,從2005-2008年統計台灣外銷PVC在亞洲仍維持一定之市場,對大陸港澳地區出口PVC雖持續衰退,但對於中東及近東等其他地區仍有大幅度之成長,因此仍維持一定之產能利用率。
由於大陸與我均屬WTO會員國,雙方均可以依據反傾銷協定,對不合理之售價產品課徵反傾銷稅,與我國是否簽署ECFA無關,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」,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每年均編列預算,補助我國業者透過公會聘請律師、會計師及顧問進行答辯與因應之部分費用,對於我國遭控訴傾銷之業者可透過公會向貿易局提出申請。


承辦單位:工業局民生化工組
聯絡人:林俊輝科長
聯絡電話:02-27541255分機2311

轉載自:http://www.moeaidb.gov.tw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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